民诉实务

深圳海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67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海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蝴蝶互动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海拓时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且蝴蝶互动公司未举证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海拓时代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蝴蝶互动公司未作答辩。
蝴蝶互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蝴蝶互动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海拓时代公司:1.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凡人飞仙传》游戏;2.向蝴蝶互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0元。事实与理由:蝴蝶互动公司与海拓时代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了《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并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了《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开发协议》)。根据《开发协议》之约定,蝴蝶互动公司、海拓时代公司双方合作共同进行HTML5游戏《侠客行》的开发并就后续的游戏运营收入进行分成。《侠客行》游戏于2017年8月开始运营至今。《开发协议》7.1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未完成的开发成果由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乙方不得根据与甲方合作开发的HTML5手机游戏相同或相似的创意或概念自行或接受第三方委托开发相同或相似的HTML5手机游戏或模块”。蝴蝶互动公司发现,海拓时代公司违反《开发协议》的约定,运营与《侠客行》高度近似的《凡人飞仙传》游戏,海拓时代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凡人飞仙传》游戏的上线和运营抢夺了蝴蝶互动公司的市场,给蝴蝶互动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海拓时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海拓时代公司与蝴蝶互动公司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人民法院,但由于协议约定不清,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蝴蝶互动公司并未举证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海拓时代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蝴蝶互动公司、海拓时代公司双方在《开发协议》中“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蝴蝶互动公司、海拓时代公司之间就《开发协议》争议解决所达成的管辖协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在本案起诉时可以确定,原审法院即前述管辖协议中约定的“上海人民法院”,蝴蝶互动公司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综上,海拓时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深圳海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海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蝴蝶互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显示,该协议由蝴蝶互动公司和海拓时代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另外,该协议中蝴蝶互动公司的联系地址所在地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该协议第十三条第13.2款内容约定,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涉案《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第十三条第13.2款约定了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上海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协议的合同签订地以及蝴蝶互动公司在协议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实质上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明确表达了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上述地址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意愿,地域管辖是明确的。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鉴于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所以,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海拓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