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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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以政府办为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地方人民政府”并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审申请人梁某某一审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适格被告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错误,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梁某某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变
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大名城公司处受让本案债权,但依据前述法律条款中“接收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合同的原始当事人。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非原合同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上海大名城公司所在地,中建七局向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
因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
行政诉讼中如有数个被告,应如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案件属于共同诉讼,数个被告中既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又包括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机关,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并没有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如若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以注册地确定管辖连结点于法有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 -
管辖约定不甚准确但可推导出,视为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涉案《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第十三条第13 2款约定了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上海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协议的合同签订地以及蝴蝶互动公司在协议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实质上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明确表达了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上述地址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意愿,地域管辖是明确的。 -
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不明,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纠纷发生时何方构成违约等事实的查明,属于实体审理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