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首页 > 标签 >

管辖权

――本标签下共聚合11条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以政府办为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以政府办为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地方人民政府”并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审申请人梁某某一审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适格被告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错误,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梁某某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在法庭休庭期间殴打辱骂应属法院还是公安管辖?

    在法庭休庭期间殴打辱骂应属法院还是公安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靖江市人民法院虽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处理,但并未合法、适当地履行治安管理查处职责,应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如不一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管辖权

    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如不一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管辖权?
    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所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将产生公信力,善意的公众基于对登记机关就法人登记事项所作的公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故,一旦法人在存续期间原先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其应当依法履行变更登记的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相关公众。
  •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变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变
    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大名城公司处受让本案债权,但依据前述法律条款中“接收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合同的原始当事人。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非原合同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上海大名城公司所在地,中建七局向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 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确定,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是管辖权异议。故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列其为本案被告错误,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起诉的理由,本案不予审查。
  • 双方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是选择性还是排他性?

    双方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是选择性还是排他性?
    本案双方协议约定所使用的“可”字,系目前国内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时的常用术语,“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做出了单一确定的选择,应当解释为由被选择的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 如实体审理后发现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如实体审理后发现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 因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因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 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的,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是哪一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故上述约定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管辖约定不甚准确但可推导出,视为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约定不甚准确但可推导出,视为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涉案《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第十三条第13 2款约定了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上海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协议的合同签订地以及蝴蝶互动公司在协议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实质上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明确表达了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上述地址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意愿,地域管辖是明确的。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