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民诉实务 >

暴雨天司机积水路段涉水行使出险拒赔,法院认定该情况尽快驶离符合常理须赔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1-07-21 09:00:49   查看:
编者按:事发当时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故应予赔偿。

暴雨天司机积水路段涉水行使出险拒赔,法院认定该情况尽快驶离符合常理须赔
周某A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原告:周某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告周某A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维修费人民币7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商业险保单、交强险保单,证明双方保险关系;

  证据2、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车辆的归属和驾驶员资质;

  证据3、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天气证明、牵引作业单,证明事故原因是由于暴雨天气所致,涉案车辆于当天由拖车拖至4S店;

  证据4、一汽大众奥迪接车检查表、汽车维修合同,证明涉案车辆在4S店接受检测和修理;

  证据5、维修清单、发票、理赔单证受理单、被告发给原告的结案信息,证明原告未完全赔付涉案车辆损失费用。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从一汽大众奥迪接车检查表中可以看出是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故被告不予赔偿;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证明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另外对于发动机损失有救济的途径,但是原告没有购买该险种,故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没有收到过上述保险条款,且该份条款是格式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故对该条款有争议的部分应该作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解释。且条款中列明了理赔情形有暴雨情形,故被告应予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原告周某A;保险车辆为沪FPXXXX奥迪轿车;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734,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6日24时止。2017年6月27日14时左右,原告驾驶沪FPXXX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宣桥枫庭小区对面时,因暴雨致正常行驶的车辆进水并熄火。后原告委托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修复,修复金额为222,000元。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但被告只向原告赔付保险金148,000元,余下74,000元被告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某A保险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