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杜某等与佟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5162号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
原告:孙某。
原告:杜某。
被告:佟某。
原告孙某、杜某与被告佟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杜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被告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田彩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的赡养费共计142 500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47.5个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之女孙某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8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对二原告侮辱谩骂,后孙某与被告于2015年11月18日就此事达成约定,被告承诺每个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000元。孙某与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至今也未依约支付任何赡养费用,孙某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替二原告主张过权利,但法院认为二原告并非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另行起诉。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佟某辩称,我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与孙某原是夫妻关系,其所提交的证明是在双方发生争执以后,孙某起草后要求佟某签字,当时佟某签字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夫妻家庭生活。从该证明看,孙某几乎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界定为其个人财产,所有钱款都在孙某管理和控制之下。第二,佟某并不排斥孙某孝敬父母,但佟某并不具有赡养二原告的义务,孙某有赡养二位老人的法定义务,本证明当中所说的赡养费明显带有赠与的性质,佟某随时可以拒绝支付,现佟某已经离婚,原因是2017年孙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儿,且孙某也认可该女儿并不是佟某的子女,因为孙某的不忠行为导致佟某支付赡养费的事实及法律基础丧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孙某、杜某系孙某之父母。孙某与佟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26日,我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孙某与佟某离婚;二、婚生子佟某1由孙某抚养,佟某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佟某1抚育费5600元,至佟某1十八周岁;孙某1由孙某自行抚养,抚育费自行负担;三、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室房屋一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号房屋一套均归孙某所有;四、孙某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本金及利息、孙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均归孙某所有;佟某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本金及利息、佟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均归佟某所有;佟某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xxx的交通银行账户内本金及利息均归佟某所有;五、佟某名下香港嘉然国际贸易公司股权归孙某所有;六、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孙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69 378元;
七、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佟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 000元;八、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佟某的其他请求。后孙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京01民终95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孙某、杜某主张依据孙某与佟某签订的协议约定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共计142500元。为此,孙某、杜某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孙某与佟某签订标题为《证明》的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女方孙某2011年来京上班,分别在拉手、京东等单位就职,就职期间薪资可查,经统计: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入职百度前,女方薪资(含奖金)收入达148万余元。且男方认可男方名下房山区x房产是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完成。男方认知以下几项:……②男方同意,天津房产在其子姥姥杜某和其子姥爷孙某居住期间,绝不上门打扰其二老生活,且直到二老在房屋中养老送终前绝不打扰其两位的生活起居,并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③男方同意本证明是女方代书写,但全权代表男方意愿,并理解意思完全内容,且同意婚内再购任何房产均为女方姓名和所有。女方同意,若双方儿子佟某1将来孝顺女方,则女方可以考虑将天津城市之星房产给其佟某1享有。”孙某与佟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佟某则主张上述协议系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孙某要求下签订,目的系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孙某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另查,在(2019)京0108民初8917号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上述协议之内容及效力。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孙某、杜某依据孙某与佟某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之约定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本院认为,该婚内财产协议为孙某与佟某签署,该约定仅涉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为约束孙某、杜某以及佟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之约定,故孙某、杜某依据上述协议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孙某、杜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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