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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罚金还要交行政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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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混凝土企业因垄断协议被处销售额百分之五罚款,主张刑事罚金已罚、违反一事不再罚。最高法院认定强迫交易罪与垄断协议行为各自独立、不属同一违法行为,罚金不折抵罚款,销售额按客观数额计算基数,终审维持处罚决定。

强迫交易罪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

——某公司与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地部分混凝土企业成立“混凝土协会”,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孔某等人的提议和主导下,当地21家混凝土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某公司等成立销售公司,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制定并实施“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不能私下扩大产量”等管理细则。孔某等人还组建了“服务队”,以举报、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逼迫施工方,排挤外地企业。2020年11月,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孔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7月,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对其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270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诉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行为已被在先刑事判决判处罚金,不应再被处以行政罚款,且罚款基数应扣减刑事判决认定的强迫交易罪的销售额,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与强迫交易罪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某公司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处罚金,并不影响依法另行对某公司垄断协议行为作出罚款,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刑法对相关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反垄断法对相关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定性和评价,所针对的行为各自独立,原则上可分别予以定性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罚金折抵的规定以“同一违法行为”为前提,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明显不同:前者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以暴力或胁迫为手段;后者发生在同业竞争者之间,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为特征且不以暴力为条件。二者的行为构成、保护法益、规制目的均不相同,一般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且涉案在先刑事判决与本案被诉决定所涉交易项目亦不完全重合。故人民法院就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不影响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关于罚款基数,横向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全面和长期的,在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时应当以客观数额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无需对某一单笔交易价格是否受垄断行为影响进行评估并从上一年度销售额中进行剔除。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就在先的刑事罚金与在后的反垄断行政罚款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审查,系统阐释了“同一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刑事罚金与反垄断行政罚款一般可以并行适用,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反垄断领域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参考和指引。本案彰显了执法和司法对垄断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严厉制裁横向垄断协议、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1770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行终1035号(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并行不悖,是这次裁判给经营者上的最直观一课。暴力胁迫交易打击的是市场秩序和人身财产,垄断协议打击的是竞争机制,各管各的行为,别指望交过一笔就能免掉另一笔。更要警醒的是,组织者牵头搞协同涨价、配额销售,往往刑事行政双重追责,实际控制人和企业谁也跑不了。收到处罚决定先冷静比对两份文书认定的行为范围,吃不准就尽快让专业律师介入评估,救济期限稍纵即逝。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把定价和产能决策的合规审查做起来,别碰协同的雷区,这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核对处罚文书认定事实

仔细对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垄断协议行为、时间范围和参与主体,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逐条比对,确认两者行为是否重合,这是判断能否主张一事不再罚的基础。

固定两套案件材料

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完整收集归档,重点标注涉及的罪名构成、交易项目和销售额范围,为分析行为是否同一准备充分的比对素材。

审查罚款基数和计算

调取处罚年度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销售数据,核对执法机关按销售额比例计算罚款的过程,看是否存在基数认定错误或比例适用不当的问题。

梳理违法行为边界

组织内部人员理清企业哪些经营行为属于正常交易、哪些涉及协同定价或分割市场,客观评估违法风险敞口,避免对明显违法的行为盲目硬扛。

按期提出复议申请

不服处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写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尤其是行为定性不同、罚金应折抵、基数计算错误等主张,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寻求专业合规整改

无论最终是否诉讼,都应借处罚契机排查经营中的垄断风险,调整定价机制和销售政策,建立合规审查流程,防止同类问题再次被查处而面临叠加处罚。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已经被判了罚金还会再罚款吗?

答:有可能。如果刑事判决处罚的行为与行政处罚针对的行为不是同一违法行为,两者可以分别评价、并行适用。强迫交易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垄断协议发生在竞争者之间、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特征,构成不同,罚款不因罚金而免除。

问题2:一事不再罚到底怎么判断?

答:关键看是不是同一违法行为,要从行为构成、保护法益和规制目的综合判断,不能只看表面是否关联。刑事评价个人犯罪行为,反垄断法评价经营者反竞争行为,定性不同一般就不算同一行为。

问题3:刑事罚金能折抵行政罚款吗?

答:只有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才可以折抵。罚金折抵以同一违法行为为前提,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客观表现明显不同,且涉案交易项目也不完全重合,所以本案罚金不能折抵罚款。

问题4:垄断罚款的基数怎么计算?

答: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客观数额计算,无需逐笔剔除某笔交易是否受垄断影响。因为横向垄断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全面和长期的,逐一评估剔除既没必要也缺乏可操作性。

问题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注意复议和诉讼都有法定期限,逾期不主张权利,处罚决定就会生效并可能强制执行。

问题6:企业收到处罚决定后要做什么?

答:先评估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再核对罚款基数和计算过程,同时梳理自身经营行为是否确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决定是复议诉讼还是整改合规,拖延只会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