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某A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690号
案由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某A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清市政府)、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田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1行初350号行政裁定:对某A的起诉,不予立案。某A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闽行终22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A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2.判决福州市政府、福清市政府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3.判决龙田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4.判决案涉违法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规定予以拆除,恢复土地使用证勘察图原状、恢复通行、排水畅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裁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释义。二审维持原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A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职权。本案中,某A认为村民郑兴吓旧房新建的行为侵害其相邻权通行及排水权益,以信访的名义向龙田镇政府反映该情况,请求龙田镇政府予以拆除处理,龙田镇政府亦以信访答复的名义向某A进行反馈答复:“由于该户(郑兴吓户)旧房改建无审批,我镇‘两违’执法队已对该户建房行为予以制止,责令其纠纷化解后申请旧房改建手续。”因某A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且其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与镇政府的履责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举报投诉请求内容明确,未超过法定期限,虽以信访的名义反映,但应当作为履责申请来处理。二审认定龙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某A反映其与郑兴吓旧房改建存在纠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实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并无不当。如某A不服镇政府该答复,可另行起诉,但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其次,对于某A将福州市政府和福清市政府列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请求福州市政府和福清市政府督促龙田镇政府履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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