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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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A将福州市政府和福清市政府列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请求福州市政府和福清市政府督促龙田镇政府履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 信访复核意见作出新的安排,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黑河市政府作出的黑市政信复核决字(2011)第12号《关于某A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撤销了嫩江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某A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黑河市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是对某A申诉事项作出的新的处理,对某A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安排,已经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