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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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无效合同出具见证书,应承担损失的补充赔偿责任
某C在见证过程中仅审查合同的真实性,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其见证行为亦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关于律师见证的相关要求。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造成... -
律师挂证到企业任职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均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现被告以原告为专职律师不能兼职为由否认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专职律... -
律师在庭审直播中并非具有名誉侵权法外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
律师费为标的额60%的风险代理,协议不违反效力性规范合法有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系行政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 -
发送律师函对法人名誉权侵害的司法界定
被告通过向屈臣氏发送律师函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本身并不存在违法之虞,亦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名誉之处。屈臣氏并未要求原告将相关产品下架,双方仍保持合作关系,故原... -
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某甲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在北京三中院开庭时所陈述的“我方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某乙律所履行赔偿义务,故该事项并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
即便律师事务所试点公司制,当前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 -
官员向律师请教如何受贿不留痕迹,给予点拨律师被判传授犯罪方法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A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A自愿... -
律师费虽尚未支付但系必然损失,故赔偿律师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原告虽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但是,律师事务所已委派律师参加该原告作为委托人的诉讼活动,且已向其开具律师费发票,故该原告依法负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