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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某甲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在北京三中院开庭时所陈述的“我方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某乙律所履行赔偿义务,故该事项并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
即便律师事务所试点公司制,当前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 -
官员向律师请教如何受贿不留痕迹,给予点拨律师被判传授犯罪方法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A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A自愿... -
律师费虽尚未支付但系必然损失,故赔偿律师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原告虽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但是,律师事务所已委派律师参加该原告作为委托人的诉讼活动,且已向其开具律师费发票,故该原告依法负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 -
法官转行做律师被限制代理,状告老东家索赔被裁定驳回
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丁某A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