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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律师费负担各方有约定,如无转账凭证及发票不支持
一审法院虽已查明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但至二审庭审结束,某行西宁分行仍未提供证明律师费106,000元实际发生的转账凭证及发票,某行西宁分行... -
律师风险代理费有约定亦不被支持的原因是什么?
即在上诉人认可其代理行为需要与最终结果挂钩且上诉人并未参与案涉关键的溢价款、解除案和新借款案三案调解的情况下,该条款能够保证不论被上诉人和解结果如何,上诉人都至少... -
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吗?
本院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看,北方律所提供的系项目中介、融资中介的经营性服务,而非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对无效合同出具见证书,应承担损失的补充赔偿责任
某C在见证过程中仅审查合同的真实性,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其见证行为亦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关于律师见证的相关要求。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造成... -
律师挂证到企业任职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均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现被告以原告为专职律师不能兼职为由否认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专职律... -
律师在庭审直播中并非具有名誉侵权法外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
律师费为标的额60%的风险代理,协议不违反效力性规范合法有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系行政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 -
发送律师函对法人名誉权侵害的司法界定
被告通过向屈臣氏发送律师函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本身并不存在违法之虞,亦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名誉之处。屈臣氏并未要求原告将相关产品下架,双方仍保持合作关系,故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