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某A、某B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申114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C。
一审第三人:广东某D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某A、某B因与被申请人某C以及一审第三人广东某D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3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某B申请再审称,(一)某C在明知刘万伦存在诈骗故意的前提下,违法出具见证书,属于共同诈骗行为。(二)某A、某B作为普通百姓,基于对某C专业的信任才找其见证,二审判决认定某A、某B未尽审查义务,对其要求过高,不符合生活常理。(三)某C不应只承担某A、某B的损失中的20万元。一、二审认定某A、某B对见证意见产生合理信赖从而最终签订合同,其损失与某C的见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C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四)某A、某B基于对某C的信任而与刘万伦签订案涉合同,但某C在出具律师见证书时没有依法审查双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租赁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致使某A、某B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某C和广东某D律师事务所应承担某A、某B的全部损失。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A、某B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刘万伦等合同相对方不履行《租赁承包合同》项下义务产生的。某C作为在广东某D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私自接受合同当事人的委托对前述合同进行律师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某C在见证过程中仅审查合同的真实性,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其见证行为亦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关于律师见证的相关要求。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造成某A和某B损失的原因力等具体情况,酌定某C对(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项下刘万伦、杜齐兴、刘俊华的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A、某B主张某C和广东某D律师事务所承担其全部损失,缺乏依据。至于其他问题,原审判决已有充分论述,不再赘述。据此,某A、某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某B的再审申请。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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