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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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其作出的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
行政机关邮寄信息公开答复采用邮资到付形式,申请人不支付邮费被退回后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依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安徽省政府于2016年5月5日根据某A选择的信息获取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邮资到付形式将上述答复邮寄给某A并无不当。上述答复因某A拒收而被退回,应视为... -
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某A所申请公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占地图及改造收储红线图,在另案中政府已作为证据提交,某A作为其父程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 -
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应否公开的司法判断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政府信息,省高院维持应当依法公开判决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述内容,因其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是都可以不予公开,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角度考量应当公开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之所以可以不予公开,是因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从复议、诉讼等程序中获取,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但相关诉讼因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而在诉... -
行政执法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卷宗阅览权,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保障
为了避免卷宗阅览权行使受阻、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处罚所涉相对人仍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查阅卷宗中记载的相关信息。 -
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利害关系人申... -
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不是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为准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