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行政实务 >

行政执法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卷宗阅览权,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保障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1-11-20 18:25:58   查看:
编者按:为了避免卷宗阅览权行使受阻、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处罚所涉相对人仍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查阅卷宗中记载的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卷宗阅览权,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保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6行终96号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公安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公安局。

  上诉人某A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行初1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某A向海安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请公开2017年5月14日至16日对本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续。2、请公开对本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为查明本人及办案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请公开本人关押审讯期间的监控、录音视频资料。4、请公开本人5月15日强迫坐在犯罪嫌疑人专用椅子上的时间。5、请公开城南派出所对本人的询问笔录。6、请公开2017年3月7日,你局配合政府截访并随车押回海安的公安干警姓名、警号、职务。2017年5月14日在北京配合海安政府对本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便衣警察姓名、警号、职务。7、请公开对本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法律依据条款。2017年6月5日,海安县公安局根据申请事项,作出(2017年)海公信公复字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您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

  某A不服海安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7年7日13日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9月8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2017年9月25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2017)(通)公复决字第11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某A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海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某A涉嫌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为由开展调查,次日海安县公安局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海公(城)行罚决字(2017)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A以海安县公安局为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文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某A系处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在相关行政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海安县公安局告知某A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A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某A所提起的本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因海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不予评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

  上诉理由及答辩情况

  某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案涉信息应当属于主动公开信息;上诉人并非请求查阅案卷,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海安县公安局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卷宗阅览权都是知情权项下的子权利,属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其他专门立法调整。一般而言,卷宗阅览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中,查阅行政主体收集、制作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卷宗材料的权利,通过卷宗阅览,可以知悉行政主体掌握的资讯,可以在行政主体作出最终决定前为自己申辩,更好地参与该程序,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卷宗阅览权,但从第四十二条等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中对卷宗阅览权的体现。由于该法未在条文中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相对人是否仍然可以申请卷宗阅览,因此为了避免卷宗阅览权行使受阻、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处罚所涉相对人仍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查阅卷宗中记载的相关信息。

  具体到本案,海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2日一日之内收到某A提出的七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涵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续、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录音视频资料等”信息,这些信息均与某A在同年5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的行政处罚密切相关。某A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同时也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当事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海安县公安局则同时也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因此,无论海安县公安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还是以卷宗阅览程序向某A提供信息,均能够使某A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某A的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信息内容繁杂、存在形式多样。结合这些信息的特点、保管情况等来看,海安县公安局在答复中告知某A可通过“卷宗阅览权”的行使来获取信息并无不妥。该局在答复中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并不恰当,考虑到其未拒绝提供信息阻却某A权利的实现,而是以“卷宗阅览”形式保障某A的知情权,故对某A的知情权不产生实际影响。某A在得知获取途径的情况下,不去查阅信息,而是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某A主张其申请不属于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