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本标签下共聚合15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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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及答记者问
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
“三定”方案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吗?
《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28号),上述文件由党政联合办文,从公文号来看亦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主办制作,因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系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20〕109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密云法院)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密云法院在审理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始终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下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
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某A所申请公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占地图及改造收储红线图,在另案中政府已作为证据提交,某A作为其父程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某A在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还坚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一审法院对某A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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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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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