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本标签下共聚合15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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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卷宗阅览权,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保障
为了避免卷宗阅览权行使受阻、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处罚所涉相对人仍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查阅卷宗中记载的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执法案卷范围的界定
由于实践中卷宗阅览权保护力度薄弱,当事人通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行政执法信息,从而引发了行政纠纷。 -
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并非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为准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均影响了申请人信息获取权的行使或实现。而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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