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并非绝对,法院为幼童预留15万遗产份额引爆热搜
编者按:
江苏镇江法院审理一起银行追债案,父亲去世遗留50万债务,家中两岁幼童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判决在遗产中优先为幼童预留15万元必要份额保障其生存成长,剩余遗产再清偿银行债务,打破“父债子还”绝对观念。“父债子还”并非绝对,法院为幼童“截留”15万元遗产份额!
父亡债未了,银行诉请继承人以遗产清偿债务,但逝者家中尚有一名年仅两岁幼童,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艰难度日,基本生活与成长面临现实困境。遗产处置究竟该优先偿债,还是先行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遗产清偿债务前,应当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生活份额,以司法温情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徐某与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任某旭。任某旭与妻子陈某婚后生育一子任某武。2023年4月,徐某、任某因家庭生活周转所需,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徐某名下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约定按期还本付息。2023年11月,徐某与其子任某旭不幸在同日离世,家庭支柱骤然崩塌,涉案银行贷款随即出现逾期断供。
为追回欠款,银行将任某、两岁幼童任某武及其母亲陈某一并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任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对涉案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任某武、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庭审中,陈某表示自丈夫猝然离世后,其独自抚养年仅两岁的幼子,因收入微薄,日常生活本就捉襟见肘,根本无力承担大额债务。同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希望法院在遗产处置过程中,为未成年幼子保留必要份额,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徐某、任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理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徐某亡故后,其法定继承人本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年仅两岁的未成年被告任某武。其年幼无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来源,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属于法律明确应当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综合考量任某武年龄、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未成年人基础教育及日常成长开支等实际因素,法院依法酌定为其预留15万元必要遗产份额,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成长所需,剩余遗产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同时,鉴于任某武可继承财产价值未超出预留份额范畴,法院对银行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遗产偿债需为老弱幼群体生存预留必要份额
该案承办法官在案后表示,民间素有“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一说法并不具备绝对效力。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且该义务并非无条件适用。若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弱幼群体,法律会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当尊重法律对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规则,恪守遗产偿债法定前置条件;遗产继承人面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也应明晰自身责任边界与权利范围。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依法衡平各方权益,既以法律标尺定分止争,也以人文关怀守护弱势,让法律既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刚性准则,更是兜底保障民生、传递温情正义的坚实港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润萱 田丹
来源|法治日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父债子还是绝对的吗?
答:不是绝对的。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且必须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问题2:遗产偿债时谁有资格获得必要预留份额?
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年幼儿童、重度残疾人或高龄无收入老人,法院会优先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所需。
问题3:银行起诉要求幼童还债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幼童继承的遗产价值低于法院预留的必要份额,银行要求其在继承范围内还款的诉求将不被支持。
问题4:法院为幼童预留遗产份额的标准是什么?
答:综合考虑幼童年龄、当地居民消费水平、基础教育费用及日常成长开支等因素酌定,本案中预留了15万元。
问题5:父母一方去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必须还吗?
答:未成年子女无需以个人财产还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若放弃继承或遗产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则无需还债。
问题6:如何理解遗产继承中的必留份制度?
答: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该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债务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