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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申报财产+协议转移资产=拒执罪!北海一案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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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3 21:03:23   查看:
编者按: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赔偿案,竟演变成刑事犯罪!黄某被判赔81万余元后,不仅隐瞒70亩土地承包收益,还通过“假离婚”将资产转给妻儿,随后更换电话、逃离住所,彻底失联。法院查明其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案释放强烈信号:任何“花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故意隐瞒财产逃避执行可构成拒执罪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小贝说法”栏目,以一个个普法案例传递法治理念,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生效判决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关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行踪、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二审判决,判决黄某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巫某遂向一审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黄某向法院申报财产时仅报告了其名下有一栋房屋,隐瞒了其婚前继承所得的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某农场70亩土地为期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转租收益。此外,法院经调查核实,黄某名下的位于某农场十三分场3号土地及房屋的性质,该土地权属系广西农垦北部湾农场,房屋权属系黄某继承取得,无法进行上市交易。

  2024年6月,法院传唤黄某及其妻子何某到法院说明赔偿款履行方案,黄某承诺每月至少向被害人巫某支付1000元的赔偿款。同年7月,黄某与何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擅自约定分割案涉房屋,黄某放弃继承所得的某农场70亩土地使用权并归何某及四个孩子所有,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所欠债务离婚后由黄某负担。期间,黄某离开北海居住地并更换手机号码,未向法院报备,隐匿个人行踪,导致法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至今未按照其承诺的赔偿方案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不如实报告财产、隐匿行踪逃避执行,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土地使用权,承担所欠债务,导致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银海区法院于2025年4月29日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黄某服判。

  小贝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行踪逃避执行,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土地使用权,承担所欠债务,这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形,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惩处。这类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不履行,可能会被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 | 汪润生、李佳韡、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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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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