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某A、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等59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某A等59人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进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苏04行初8号行政判决:驳回某A等59人的诉讼请求。某A等59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行终169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A等59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等59人请求本院: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涉案《征(使)用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系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泽镇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未经合法征地程序、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补偿标准低、签订主体无权、村民不知情、协议内容违法等情形,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区政府为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协调和裁决机关,可说明法律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未明确将行政协议排除于受理范围之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协议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5日,嘉泽镇政府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窑港村九组(以下简称窑港村九组)签订了涉案《协议书》,约定征收共计56亩1分8厘水旱田等。再审申请人系窑港村九组村民,因对上述《协议书》不服而向武进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责令嘉泽镇政府重新对其补偿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行政协议争议系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明确指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武进区政府据此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某A等5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A等59人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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