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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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平衡与保护:执行异议审查中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界限把控
本文通过对案外人异议请求权的种类、效力的分析,阐释在异议审查中如何把控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界限,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常见的案外人权益如何进行衡量取舍,实现对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有效平衡和保护。 -
反言性陈述,法院不采信
对于是否代持股份问题,王富勇、廖余在另案中的陈述和态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能够相印证,且符合情理,可以采信。王富勇、廖余现自认在另案中作了虚假陈述,但又无法为其在本案陈述真实性提供证明。故对王富勇、廖余在本案中反言性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
已付房款未达到总价款的50%,一定条件下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因涉案楼盘“烂尾”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缴纳剩余房款,王某A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并无明显过错,且其在再审申请环节也表示愿意依法依约缴纳剩余房款。一、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仅以王某A未在涉案房屋查封前缴纳50%房款为由驳回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