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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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有数个被告,应如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案件属于共同诉讼,数个被告中既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又包括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机关,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并没有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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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长江公司作为汽车展场的承租人,与郑政处〔2018〕60号决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长江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
“一行为一诉”或“一案一诉”系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原则
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此既通常所谓的“一行为一诉”或“一案一诉”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原则。 -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原则(窦家应)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的行政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情形进行审查。 -
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如不受理起诉到法院会怎样?
朝阳公安分局六里屯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决定仅是针对上述事项向某A所采取的一种书面告知,并未改变公安机关对于某A的报警事项本身不具有管辖职权的性质,在公安机关对于某A的报警事项本身不具有法定职责的情形下,无论以履责之诉还是撤销之诉方式提起诉讼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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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
在审查原告资格时,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仅是可能存在,经过实体审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实际存在,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还有一种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 -
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