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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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应以负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履职之诉
如皋市12345市长热线作为政府为服务百姓、便民利民而构建的一项公共服务平台,只是对公民的各项诉求、举报、建议、意见等向有关部门进行中转的平台,其本身并不承担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对于公民的诉求,最终仍应当由依法对该诉求负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
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不利于维护形象
再审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今后应当树立起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杜绝违法强拆行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产损失,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又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
因违章建设对其经营产生实际影响而举报,对行政机关核查处理的行为具有原告资格
因某E等8人是甘州市场中商业门店所有权人,其所举报要求确认的违章建设对其经营产生实际影响,故其申请行政机关确认违章建设并拆除的请求虽为举报,但申请机关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某E等8人在其举报违法建设后,对行政机关的核查处理的行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某E等8人所举报的行为不予核查、处理的,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案件,法院不能以履行判决替代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金钱给付案件,仅仅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给付义务,不去审查应当给付的具体项目、数额,简单判决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关于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违反第七十三条“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定要求。 -
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
作者:章剑生| 来源: 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 -
行政机关就举报处理结果的答复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因未对举报人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原则,对投诉人举报事项转至兰州市安宁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作出被诉的编码2018002号《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是将安宁区发改委投诉事项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申请人叶某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该告知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A将福州市政府和福清市政府列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请求福州市政府和福清市政府督促龙田镇政府履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
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
提起不作为之诉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
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