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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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结构(章剑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刘广明案”引入域外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形塑了一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结构,即:公法规范要件、法定权益要件和个别保护要件。这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结构淡化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主观性,同时增加了其可操作性。
  • 原告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

    在审查原告资格时,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仅是可能存在,经过实体审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实际存在,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还有一种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
  • 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案涉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证人就投递情况出庭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职工,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证言内容无法采信。
  • 提出复议申请时证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标准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可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不能以事后查明的不具备合法权益或者其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事实,来否认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
  • 与投诉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投诉人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某A向广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与投诉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广安区政府认为某A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而作出7号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7号复议决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