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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等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通常是结合对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能否... -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 -
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赔偿判例:法院不支持交强险优先赔付,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
李某与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伤,交警认定李某主责、姜某次责。法院判决指出电动自行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属客观不能,不支持交强险优先赔偿,最终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李某承... -
警惕你的电动车可能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事需按限额担责
本案明确:电动车若被认定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需在交强险20万元总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受害人要求投保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