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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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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31 00:13:41   查看:
编者按: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本案判决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

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陈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本案判决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来源于202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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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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