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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漯政办〔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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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2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30日

漯河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履职不力、行政争议化解处置不当或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处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过错责任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败诉案件及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败诉案件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行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认定行政机关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的;

  (七)未依法履行复议决定或生效裁判文书,导致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相关意见、建议书的;

  (八)其他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

  第六条  行政败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未依法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拒不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法院裁判文书或不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书、复议意见书、复议建议书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单位,有两个(含)以上行政机关的,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存在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职责发生转移的,由承接该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责任单位。

  第八条  对败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提出的处理意见、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人,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通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对败诉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

  (一)通报专报。就行政机关过程过错、败诉(被纠错)情况,适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党委、纪委监委及有关单位进行报告或通报;

  (二)约谈提醒。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纠错案件多发的行政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约谈提醒;

  (三)法治督察。对问题集中、类型相近的责任情形,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专项督察或者个案督察。

  第十条  通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对败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败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或免予处理:

  (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供虚假陈述或恶意隐瞒重要事实及证据,致使事实认定错误的,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职的除外;

  (二)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鉴定、认定意见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败诉的;

  (三)对于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执法尺度尚不明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由人民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行政机关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主动自行纠错,或积极提供可行的化解方案,但原告仍坚持诉请而被复议决定或生效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无实质性过错或行政机关行为适用容错情形的;

  (六)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七)其他可以不予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的;

  (二)在共同责任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一单位同性质、同类型的行政案件重复败诉的;

  (二)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有三件及以上应予责任追究的行政败诉案件且败诉率超过20%的;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采纳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关于改变所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或者补偿措施建议导致败诉的,或者拒不履行复议决定、法院生效判决的;

  (四)因行政案件被纠错或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过行政复议后诉讼败诉的案件,败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向漯河市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说明情况;重大复杂案件如经漯河市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商,行政机关仍不进行调解和解或不接受会商形成的化解方案,导致行政败诉结果明显大于或高于化解方案范围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败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生效败诉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备案,并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收到败诉行政机关提供的材料或复议机构、人民法院转送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听取败诉行政机关、败诉责任人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根据甄别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败诉案件办理及应诉过程中存在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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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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