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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提前解约案:违约金上限不超出租人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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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08 10:13:22   查看:
编者按:本案体现了违约金调整的 “填平原则”,法院以出租人剩余租期的空置损失为限,调整了履约保证金的没收金额。同时,明确出租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为类似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某经营公司诉谢某某提前解约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经营公司将其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的一个商铺出租给谢某某,面积为6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每月固定租金19821.75元。合同还约定因承租人违约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后谢某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8733.5元,自2023年6月起谢某某未再支付租金。某经营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谢某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谢某某于2023年9月23日搬离租赁场所。后某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谢某某在2023年9月23日搬离租赁场所,距离合同到期日仅剩38天。而履约保证金38733.5元相当于60天的租金,故提前解约给某经营公司造成的空置期损失,也仅限于剩余38天的租金,谢某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该38天的租金,某经营公司应退还谢某某相当于22天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不少承租人会选择提前解约来减少经营损失,但是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提前解约行为具有客观原因而免除。对于违约责任,应当结合违约金标准以及出租人的损失等予以综合认定。出租人的损失主要是剩余租期内租金的丧失,因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应超过该剩余租期的租金。在剩余租期还较长的情况下,考虑到出租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院也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出租人的房屋空置损失。(来源于无锡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撰稿单位:无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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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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