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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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质证并非仅局限于开庭过程

    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就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并未损害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因此,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关于其提交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没有制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从《证据》的形式上看,没有制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同时,根据山东高院对枣庄市中分局的调查取证情况看,该分局没能提供普超公司2008年1月到10月份期间领取炸药的相关记录。故枣庄市中分局渴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 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

    法庭事实调查是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法庭发问,都有着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标准要求。但愿通过本文的简单梳理,能使大家有质、高效地展开庭审,合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 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更规范有效?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诉讼就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展开的。今天我想跟大家深入探讨的是在民商事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呗!但其实内有乾坤。
  •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案涉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证人就投递情况出庭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职工,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证言内容无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