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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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如发现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意见
某教育集团因执行依据不明相关执行裁定,向最高法申诉。法院审查发现,执行机构已征询审判部门意见,提取款项有依据,四川高院提存款项的处理合理,最终驳回申诉,相关纠纷待民事诉讼结果。 -
执行和解后还能续封房产?最高法明确:可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作出裁定,明确指出:即便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只要协议需长期履行,法院仍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查封。本案中,被执行人试图以“案件已结”为由要求解封房产,但法院认定,原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封,程序合法、时效未过。该裁定厘清了“终结执行”与“彻底结案”的区别,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也提醒公众:和解不等于免责,履约才是关键。 -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应适用协助执行程序而非参与分配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本案中,申诉人欲参与分配的对象,是他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所获债权,而非该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因此不符合法定参与分配条件。法院同时指出,异地法院应规范使用“协助执行函”而非“参与分配函”,确保执行程序依法有序。本裁定进一步厘清了执行分配的适用边界。 -
优先受偿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并不改变在后债权人受偿顺位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
股东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执行法院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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