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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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构成虚假诉讼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利益的平衡与保护:执行异议审查中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界限把控
本文通过对案外人异议请求权的种类、效力的分析,阐释在异议审查中如何把控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界限,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常见的案外人权益如何进行衡量取舍,实现对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有效平衡和保护。 -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
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