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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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2024年11月26日)
202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2024年2月6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工作。 -
未提供被诉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的任何证据,属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行政处罚,且被上诉人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了办案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被诉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的任何证据,属程序严重违法。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9月29日修正)
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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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与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有无利害关系?
本案中,经开区建设局是否对伊真置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与某A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故某A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为经开区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采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上诉人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对被上诉人某A和证人陈某某调查询问时仅有一名人民警察执法,并且在《询问笔录》上代签其他未在场执法人民警察的名字,上诉人的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上诉人的违法执法行为,导致因违法采集的证据不能使用,从而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 -
处罚决定公开的适用路径
笔者认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是准确理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明确对个人信息、企业信息保护的界限。 -
行政处罚未做区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告区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对原告某A违法占地建房的情形作出合理区分,没有考虑所占土地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观事实,即作出“责令30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49 95平方米(0 375亩)土地退还忙畔街道青华社区忙半组”的处罚,将原先土地的承包合同关系予以终止,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主题)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供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