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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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证明可否由村委会出具?

    本案中,两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大连中院)认为,关键争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从而影响被扶养人认定。一审中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属于国家规定不应由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因此证明效力存疑。故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查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的证据。上诉费予以退还。
  •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如何进行民事裁判?

    对于事实真伪不明,实务中常见的一些不恰当的情形还有案件久拖不判、直接驳回起诉、滥用调解等。这样一些情形在实务中极为常见,原因即为法官未能正确理解真伪不明的内涵以及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因此,确定正确合理的事实认定观来指导法官的心证,且为法官的心证设置各种合理的限制,加深法官对证明责任概念的正确理解都是非常必要的。
  •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证明责任分配

    被告刘某驾车与宋国俪发生侵权事实的概率远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故采用高度盖然性判断,推定被告刘某在两面寺村156号院内的驾驶行为是导致宋国俪死亡的唯一原因,宋国俪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刘某的驾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则由其承担证明不能的风险。
  • 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