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民诉实务 >

“年息贰分”指的是年息2%还是年息20%?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2-09-28 21:49:27   查看:
编者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新华字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年息贰分”应理解为“年息20%”。

“年息贰分”指的是年息2%还是年息20%?
某A与某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9民终4817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B。   

  上诉人某A因与被上诉人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条据中明确载明年息二分、利息一分半,一审法院无视当事人在借条上的约定,认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0%、15%是错误的,上诉人在2010年和2011年共计归还90万元,案涉借款已清偿完毕且多给付被上诉人47250元,故上诉人不应当再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义务。2.对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载明:“从某A归还的款项明显超出其辩称的年利率2%、1.5%计算的金额,再加上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来看,某B主张按照年利率20%和15%计算利息,符合本案的情况。”这样的认定我们不认可,并且某A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还钱后没看到条据,无法确定利息的起止时间,故多退少补。3.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某B辩称:1.关于年息二分和利息一分半的具体含义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陈述是错误的。条据中约定的年息二分和利息一分半,并不是上诉状中认为的均为年息的表述,并且上诉状中所谓的正常的数学计算方法是2%也没有合理性,即使有这样的数学计算方法也不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民间借贷案件有它的约定俗成。在平时表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分的表述,例如七分把握,很显然就是70%的把握。这与我们常说的七分天注定,三分靠打拼是一样的,还有七分裤这些俗语中的分都是百分之几十的意思。再有从借贷的合理性看上诉人主张的百分之几的年息也明显违背常理,如果借贷双方非熟人关系,以百分之二的年息主张利息明显是不可能的,这个利息已经低于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从朋友关系看,以2%年息主张利息一般也是不可能的。2.上诉人认为年息应当按照百分之几十算账是交易习惯,但又认为该交易习惯不适用本案没有法律规定。3.上诉人陈述借条没看到的说法与本案事实不符,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某B是经营机械制造类的企业,但是案涉款项是个人借款。同时因为他们是朋友关系,所以一直在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主张债权,并不想诉至法院。在起诉之前,某B找到我希望协调,最后没办法才起诉法院。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该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第二,还款是上诉人主动还款,并不是被上诉人讨要,不产生时效中断。第三,被上诉人每年都向上诉人主张债权,但是上诉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某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A归还截止2017年11月10日的借款本息74.68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50万元是以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30万元是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之后的利息,50万元按本金2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以10.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诉讼费用由某A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某A向某B借款50万元,立据载明:借到某B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年息贰分等内容;同年5月12日,某A又向某B借款30万元,立据载明:借到某B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壹分半等内容。借款后,某A于2010年8月13日归还30万元,于2011年9月28日归还60万元。自2012年起至2017年,某B每年都向某A索要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某B主张2010年8月13日的30万元是归还的2008年5月12日的借款,2011年9月28日的60万元是归还的2008年4月8日的借款,某A对该主张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1.某B与某A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某B可以随时主张,某A应在某B催讨后及时偿还,某A未及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法律保护范围内利息的责任。2.关于案涉借款的利率认定问题。其中30万元借条约定利息一分半,虽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但结合本案中双方其它借款的利息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是年息一分半。对于年息二分及年息一分半,是20%、15%还是2%、1.5%的问题,从某A归还的款项明显超出其辩称的按年利率2%、1.5%计算的金额,再加上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来看,某B主张按年利率20%和年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且该利率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某B诉称的剩余本息计算方式,没有超过上述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4.某A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某A在2010年和2011年均有还款行为,且某B自2012年开始每年都向某A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某A的上述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综上,某B要求某A归还借款本金34.285万元,截止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40.404万元,合计74.689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以10.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某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B返还借款本金34.285万元,截止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40.404万元,合计74.689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以10.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0元,由某A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2008年4月8日的借据中载明“年息贰分”指的是年息2%还是年息20%,以及如何理解2008年5月12日的借据中载明“利息壹分半”?(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2008年4月8日的借据中载明“年息贰分”指的是年息2%还是年息20%,以及如何理解2008年5月12日的借据中载明“利息壹分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对2008年4月8日的借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只是借贷双方在阐释利息即“年息贰分”的含义上产生了分歧,那么利率中的“分”究竟如何理解。对此,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新华字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年息贰分”应理解为“年息20%”。2008年5月12日的借条中载明“利息壹分半”,现借贷双方对“利息”究竟指向年息还是月息,以及“壹分半”指的是15%还是1.5%再次产生争议。根据以上分析,“利息壹分半”可以理解为月息1.5%或年息15%,被上诉人是以两种文义解释中对上诉人负担较轻的涵义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按照年息15%认定案涉借款利息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案涉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且被上诉人某B亦提供证人证实其向某A催要款项,故对上诉人诉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某A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0元,由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文标签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