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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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并非仅局限于开庭过程
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就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并未损害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因此,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关于其提交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证据交换与质证有本质区别,证据交换仅是质证步骤之一
本案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多份证据,鉴定机构组织了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与质证有本质区别。证据交换仅是质证的步骤之一,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能代替质证。 -
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提供原始载体,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不认可吗?
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正确,应予维持。 -
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您可以什么理由进行抗辩?
本院认为,佳翔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系诉前新金山公司单方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佳翔公司受新金山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原审根据佳翔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检验为合格,证据不充分。 -
在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要求提供质证意见属于程序瑕疵,因未实质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在康胜造价公司对凯元公司的疑义答复前已作出生效判决,却仍然要求凯元公司对鉴定机构出具的疑义答复提供质证意见,程序上确实存有瑕疵。但是,综观凯元公司对《补充鉴定意见》质证全过程,一审法院曾多次给予凯元公司质证的机会,采纳了凯元公司的部分质证意见,并未实质影响凯元公司对证据进行质证的相关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