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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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质证并非仅局限于开庭过程

    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就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并未损害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因此,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关于其提交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您可以什么理由进行抗辩?

    本院认为,佳翔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系诉前新金山公司单方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佳翔公司受新金山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原审根据佳翔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检验为合格,证据不充分。
  • 在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要求提供质证意见属于程序瑕疵,因未实质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在康胜造价公司对凯元公司的疑义答复前已作出生效判决,却仍然要求凯元公司对鉴定机构出具的疑义答复提供质证意见,程序上确实存有瑕疵。但是,综观凯元公司对《补充鉴定意见》质证全过程,一审法院曾多次给予凯元公司质证的机会,采纳了凯元公司的部分质证意见,并未实质影响凯元公司对证据进行质证的相关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