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

――本标签下共聚合9条信息――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2025年11月14日)

    今年9月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为持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强化“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社会共识,现从湖北法院近年来移送或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精选发布7起典型案例。
  • 执行和解后还能续封房产?最高法明确:可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作出裁定,明确指出:即便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只要协议需长期履行,法院仍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查封。本案中,被执行人试图以“案件已结”为由要求解封房产,但法院认定,原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封,程序合法、时效未过。该裁定厘清了“终结执行”与“彻底结案”的区别,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也提醒公众:和解不等于免责,履约才是关键。
  • 一份和解协议,盘活三方棋局——东宝区人民法院柔性执行,为2.89亿金融债权案找到最优解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宗标的额高达2 8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圆满结案。此举不仅创下该院执行标的与和解金额的历史新高,更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有效保障了金融债权安全,挽救了一家具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企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相关保证条款是否构成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约定了由某置业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及王某军退还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但是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这一前提条件。不能仅仅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为由,推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
  • 如何区分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主要区分在于: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执行法院正是基于对双方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而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 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如何认识?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如何偿还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达成的,意在实现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其并不具有消灭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就意味着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可消灭国家基于公权力作出法律文书的效力,显然有悖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