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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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09〕19号)
二OO九年三月三日,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办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粤高法发〔2009〕19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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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l可以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案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