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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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
一般行政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一般行政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吉阳区政府已经完成对其主张的证明责任,认定吉阳区政府于2012年11月13日组织某B等被征收人进行地上农作物清点,并根据清点作物的数量推算出涉案土地面积,更为真实可信。一、二审判决抛开证据认定规则,简单以双方主张的面积平均数认定涉案土地面积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
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