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本标签下共聚合14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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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述内容,因其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宁波市资规局未依法向上诉人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宁波市资规局已经在复议程序中向上诉人公开了上述信息,故被上诉人无必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其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以政府办为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地方人民政府”并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审申请人梁某某一审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适格被告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错误,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梁某某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三定”方案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吗?
《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28号),上述文件由党政联合办文,从公文号来看亦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主办制作,因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系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
2021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函〔2021〕132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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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密云法院)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密云法院在审理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始终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下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某A所申请公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占地图及改造收储红线图,在另案中政府已作为证据提交,某A作为其父程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某A在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还坚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一审法院对某A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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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