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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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如何理解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一、存在一项法律规范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行政诉讼法领域原告主体资格和利害关系的司法判断

    申言之,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适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
  • 原告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

    在审查原告资格时,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仅是可能存在,经过实体审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实际存在,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还有一种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