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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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 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 股票证券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股票证券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某A诉请要求超华科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系统风险因素致损部分后)、佣金、印花税、所涉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反言性陈述,法院不采信

    反言性陈述,法院不采信
    对于是否代持股份问题,王富勇、廖余在另案中的陈述和态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能够相印证,且符合情理,可以采信。王富勇、廖余现自认在另案中作了虚假陈述,但又无法为其在本案陈述真实性提供证明。故对王富勇、廖余在本案中反言性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 故意隐瞒对方已还款事实,法院决定对叶某作出罚款

    故意隐瞒对方已还款事实,法院决定对叶某作出罚款
    当事人来法院诉讼应当做到对案件事实如实陈述,在法院审理中应当做到不欺瞒法官、不存在侥幸心理。法院诉讼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凡是对待法院审理弄虚作假的、浪费司法资源的、扰乱诉讼秩序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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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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