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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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公定力,未经撤销或变更前推定为有效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不论合法与否,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征收决定也是如此,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立即发生效力,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一行为一诉”或“一案一诉”系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原则
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此既通常所谓的“一行为一诉”或“一案一诉”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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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驳回起诉
如果原告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笼统或者含混地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释明,原告经释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或者经变更后仍要求撤销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考虑保护的合法权益,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前提。通常认为,该款中的利害关系不仅表现为其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且这种利益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精神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考虑保护或者不得损害的情形。 -
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通常适用于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的单一案件中
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全面审查原则通常适用于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的单一案件中。 -
“息诉罢访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案被诉《协议书》符合行政协议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协议,协议为某A确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肇源县政府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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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虽然被确认违法,但是未撤销并不当然无效
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征收决定仅被法院确认违法而未被撤销,依然是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而存在,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仍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并不因为该房屋征收决定曾被确认程序违法而当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