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顺序
――本标签下共聚合3条信息――
-
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
本案中,某A等部分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
企业法人不适用普通参与分配规则,应依优先权及查封顺序清偿
本案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是企业法人,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是个别清偿的执行分配,而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等规定作出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故不涉及对全部已知债权人统一分配,并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由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