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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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如何认识?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如何偿还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达成的,意在实现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其并不具有消灭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就意味着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可消灭国家基于公权力作出法律文书的效力,显然有悖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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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