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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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为标的额60%的风险代理,协议不违反效力性规范合法有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系行政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田某A提出的“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超过30%,本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中超过部分条款无效”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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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虽尚未支付但系必然损失,故赔偿律师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原告虽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但是,律师事务所已委派律师参加该原告作为委托人的诉讼活动,且已向其开具律师费发票,故该原告依法负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的合同义务。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8195;& 8195;(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