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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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律师费违约方应否承担?
某A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某A支付某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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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予确认律师费债权
本案原审诉讼进行过程中,通用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达民律所的债权应依法由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仅凭已不再担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阎洪平作出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就委托代理的费用进行过明确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达民律所主张对通用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依据不足,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2月20日)
1995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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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已废止)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说明合理理由,法院以无法确定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具体金额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律师费20 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说明合理理由,无法确定其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具体金额,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被告虽仅提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亦不缺乏依据
被告在诉讼中虽未明确提出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但其提出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不应向其赔偿的抗辩,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作出的该概括性抗辩包含了调减违约金的主张,并据此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不缺乏依据。 -
律师费属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
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