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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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释明建议变更诉讼请求如拒绝,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属于无效情形,已经明确向某A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某A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法官应否在庭审中主动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
根据法院错误释明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对实体及程序权利的放弃
经查,某A、某B的该意思表示,是在一审以“本案应由七建公司承担责任,某C不应承担责任”裁判意见为基础进行相应释明询问时,作出的陈述回答。由于一审释明时所依据的事实及处理意见与二审认定的事实及实体判断不尽相同,故对某A、某B在一审中所作的该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是其对实体及程序权利的放弃。 -
法官该如何释明,才更规范有效?
释明权的行使体现在诉讼各环节,内容包括法律的释明和事实的释明。法律的释明中既包括一般法律解释如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等,也包括法律观点的释明或者称为法律观点的开示。法律观点开示,是指法院欲适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律观点作为判决的基础时,必须就此向当事人指出并给予其表明意见的机会的义务。那么,如何进行法律观点的开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