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举证质证律师实务专题

专题导读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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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问题(最高院行政审判庭 )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释义与适用》,第115页和第314-318页。李国光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之转移
作者:朱文中。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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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性质的证据吗?
当事人自行委托得到的意见虽然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来看待,但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来处理,人民法院可以着重围绕接受委... -
收入证明可否由村委会出具?
本案中,两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大连中院)认为,关键争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从而影响被扶养人认定。一审中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属于国家规定不应... -
在另案诉讼中为追求胜诉作出的利己性陈述,其应受该陈述的约束不得在后诉中随意反言
二审判决认为昊永公司在名山区法院(2018)川1803民初1352号案件中提交的《处理意见》并非系双方因该案和解而达成的协议,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基于已查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