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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首例高空抛物定罪,一审判其入狱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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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小志因自身心情问题,从高空中抛下各种物品至公共场所,其行为具备一定的危险性,且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所作所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既遂,当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判处小志有期徒刑9个月。

南山首例高空抛物定罪,一审判其入狱9个月

  [深圳商报讯](记者 吴维 通讯员 周洪国 周正)记者获悉,近日,由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山区高空抛物罪,经南山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小志(化名)有期徒刑9个月。该案也是南山区高空抛物罪首获判决。

  据介绍,某日深夜,酒店保洁员阿芳(化名)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只见在酒店的房客公共休息处,散落着高级客房专属的座机电话与木桌子。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抛物属于住客小志所在的房间。他们打开了房门,看见小志躺在床上,房间里散发着浓郁的烟味。面对询问,小志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

  经审查查明,小志因自身心情问题,从高空中抛下各种物品至公共场所,其行为具备一定的危险性,且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所作所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既遂,当以高空抛物罪论处。

  这起案件由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南山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小志有期徒刑9个月。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南山区的首例判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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