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梳理手头所有线索
把你手里关于被告的所有信息都整理出来——姓名、电话号码、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大概住址、工作单位、车牌号,甚至对方的照片都可以。别觉得这些东西没用,法院可以通过这些线索去锁定具体的人。
写好起诉状提交立案
带着起诉状和你能提供的所有被告信息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窗口。如果窗口工作人员说被告信息不够明确,别急着走,问清楚具体缺什么、该怎么补。
按要求补正材料
法院让你补正的话,会给你一份书面告知书,上面会写清楚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按照要求尽快把材料补齐交回去就行。如果你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请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指导一下。
申请法院协助查询
如果有些信息你自己确实查不到,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帮你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有的法院还可以直接帮你发函到派出所等单位协助查询。
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
如果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己申请查询,你可以考虑委托律师,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令去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这会增加一些费用,但也是最稳妥的办法之一。
提前预防避免被动
平时跟别人做生意、借钱、签合同的时候,尽量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合同、借条上写清楚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这样万一将来要打官司,就不会因为找不到人而发愁。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想起诉一个人但不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法院会不会不给我立案?
答:不会。根据最高法院的答复,立案不要求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只要你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足以把这个人跟别人区分开来的信息,法院就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问题2:起诉的时候被告的住址只知道大概位置,不知道具体门牌号,这样能立案吗?
答:能提供的信息越具体越好,但即使不知道精确门牌号,只要你的描述足以让法院锁定具体的被告,一般也可以立案。如果信息不够明确,法院会通知你补充材料。
问题3:法院说被告信息不明确让我补正,我该补些什么内容?
答:法院通常会书面告知你需要补正的具体事项。你可以补充被告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户籍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越详细越好,目的就是让被告能跟其他人区分开。
问题4:如果补正之后法院还是认为被告不明确,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意味着你的起诉被驳回了,但裁定书上会写明理由。
问题5:我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但知道他的姓名和手机号,这样可以立案吗?
答:姓名加手机号通常可以作为识别被告的线索。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你提供的所有信息来判断是否足以锁定特定的被告。建议你尽可能多提供其他信息,比如住址、工作单位等。
问题6: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立案后法院怎么把文书送给被告?
答:立案后法院会先尝试通过你提供的住址进行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如果实在联系不上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法院不会仅仅因为你没提供身份证号就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