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东省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是指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法律相关字样以及实际上从事法律咨询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要求,由具各条件的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者非律师人员出让、转让出资份额;
(二)委托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者非律师人员经营律师事务所;
(三)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者非律师人员以代持股权等方式控制律师事务所;
(四)其他违反律师事务所设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通过出资、控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经营、控制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或者办理业务:
(一)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者参与其经营性行为,或者以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共用办公场所、服务标识、相似名称以及其他易使当事人产生混淆的情形招揽业务;
(二)允许或者默许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承揽业务;
(三)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支付介绍费、案源费、提成款等;
(四)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招揽业务,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
(五)以担任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顾问等方式变相合作;
(六)在未与委托人接触、未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仅提供出庭服务;
(七)允许或者默许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在
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直接指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八)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时,明确约定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办理某阶段事务,或者约定费用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经营者收取等;
(九)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或者办理法律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委托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收取律师费、办案费,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代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等行业管理规范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经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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