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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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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3 09:29:54   查看:
编者按:2023年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粤高法〔2023〕11号批复,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本批复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

粤高法〔2023〕11号

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一、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二、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三、指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珠海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请你院认真做好相关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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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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